规章制度
保定开放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23-03-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范围

第三条 凡有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4.通过课堂教学、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公开场合,或

通过微博、微信、QQ 等各类社交媒体,或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言论或行为,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健康内容及错误思想等。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导致泄密或公开泄密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二)教育教学方面

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相关行为。

9.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0.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11.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三)学术道徳方面

12.抄袭剽窃、纂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13.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等行为。

14.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6.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廉洁从教方面

17.在招生、考试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作假。

18.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19.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0.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五)生活作风方面

2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2.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搔扰行为。

23.传播、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或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包括利用网络从事相关非法活动等。

(六)其他方面

24.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微、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 会、违法违规上访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

26.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等行为。

27.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恶意诋毁、中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

28.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29.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不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

30.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四条 基本原则及要求。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由办公室牵头,其它相关处室配合的受理与调查机制。

第六条 问题受理。办公室和监察室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投诉或信访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教职工确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应第一时间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与案件相关处室协同开展调查、认定、复核工作。

第七条 成立调查小组。学校成立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小组, 由办公室、监察室及相关处室组成。

第八条 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受理后,调查小组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问询被反映人和相关人员,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各方有责任配合调查核实,实事求是说明相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形成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调查小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 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小组向学校党委汇报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学校党委经研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落实。处理决定由办公室送达被处理人,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决定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下达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及时提交新证据。调查小组负责核实,经批准后,重新调查取证并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处理材料归档。处理材料和决定应按规定存入被处理人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自查整改。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处室应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处理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失范行为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师以下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奖评优、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教师绩效评价、年度考核和薪资待遇等其他对应的处理或处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